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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乡村民俗旅游合同(农家乐旅游合同)

近年来,本市乡村民俗旅游产业发展迅猛,到2008年底,全市民俗旅游村达到344个,民俗旅游户发展到2万余户,2008年全市乡村旅游接待游客达到2703.8万人次,仅2009年春节黄金周期间,京郊乡村民俗旅游接待游客55万人次,实现收入4736.89万元。但由于乡村民俗旅游业起步较晚,经营者基本上是郊区村民,合同法律意识比较淡薄,交易双方为图省事基本上不签订合同,或者只填写非常简单的表单,因此时有纠纷发生。为维护消费者与民俗经营户的合法权益,市工商局和市旅游局在2009年8月1日共同制定推行了《北京市乡村民俗旅游合同》示范文本。


根据民俗旅游的特点,合同文本的适用范围为乡村民俗游团体游客,以及需要吃、住、玩多方面接待服务的乡村民俗游游客。如果只是单纯吃顿农家饭就走的游客,与民俗经营户达成口头约定即可,无需签订书面合同。


合同文本的正面是表格,表格中有餐饮、住宿、景点游玩等内容需要双方当事人共同约定,充分考虑了目前乡村民俗旅游的现状和游客的需求。


合同文本的背面是合同条款,是民俗旅游过程中一些通行适用的内容,包括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条款。重点强调了民俗旅游经营户对游客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保护义务,要求乡村民俗旅游经营户要按照有关规定悬挂区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统一制发的牌匾,并明确规定“乡村民俗旅游经营户应严格执行《北京市乡村民俗旅游户食品安全管理规定》、《北京市消防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甲方在用餐及住宿期间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宜,应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积极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否则应赔偿游客因此受到的损失。对于消费者关心的价格问题,要求乡村民俗旅游经营户明示各项具体收费价格,除合同的费用外,不得收取任何其他费用。同时,合同也要求广大游客要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和当地风俗习惯,及时付清各项费用,若给民俗经营户的设施设备造成损失的,应在结算时一并清偿。在违约责任条款中明确了双方的责任,发生纠纷时双方当事人能迅速根据合同条款分清责任,快速解决纠纷。在争议解决条款中,提醒双方当事人可以选择和解、调解、诉讼、仲裁四种方式,可以迅速找到解决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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